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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闵刑初字第6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16
摘要: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陈某,男,l988年1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2429号起诉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陈某,男,l988年1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2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起,被告人陈某受雇在上海市闵行区澄江路l530号二楼一无名游戏机房内管理5台赌博游戏机(六联机3台、八联机2台),具体从事收银、上分等行为,供他人赌博。2013年9月26日,公安人员对该游戏机房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游戏机及赌资人民币240元,并抓获被告人陈某。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核,查获的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谷某某、赵某某、唐某、刘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厂房租赁协议、转租协议书,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工作情况、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代理审判员 赵轶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倪小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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