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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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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刑初字第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16
摘要: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2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2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文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中旬某日,被告人朱某在其住处本市闵行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朱a并与之共同吸食“冰毒”。
  2013年3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朱某又在上述地址,容留吸毒人员朱a吸食“冰毒”。
  2013年3月中旬某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再次在上述地址,容留吸毒人员朱a吸食“冰毒”。
  2013年4月上旬某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某再次在上述地址,容留吸毒人员朱a吸食“冰毒”。
  2013年9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调查,后其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a、金某、潘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上海市吸毒人员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朱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14年3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委会委员 黄 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俞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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