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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4)闵刑初字第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16
摘要: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童明富,男,1951年11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5月、9月因非法行医先后两次被处以行政处罚;2011年4月因犯非法行医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非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童明富,男,1951年11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0年5月、9月因非法行医先后两次被处以行政处罚;2011年4月因犯非法行医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2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明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明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0年5月开始,被告人童明富在无《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开设无证私人诊所为他人看病。2013年8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童明富在本市闵行区富岩路155弄11号104室为患者赵某某诊疗时,被闵行区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和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被告人童明富曾因非法行医先后两次被处以行政处罚;2011年4月29日因犯非法行医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童明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案件移送书、证明、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固始县卫生局出具的关于童明富行医资质查询情况的复函,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本院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童明富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被告人童明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童明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童明富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4年8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药品、器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代理审判员 赵轶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倪小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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