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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刑初字第155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13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1559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辩护人张立新,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1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
(2013)奉刑初字第1559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辩护人张立新,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1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张立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经被告人陈某居间介绍,被害人周某某向上海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一间商铺,后因周某某未按时付清房款,按合同约定需向上海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被告人陈某遂以代上海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违约金为名,采用出具虚假收据的方式,于2011年10月至2013年6月间多次骗取被害人周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1.4万余元,后隐匿。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人上海陆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王学昌的证言,涉案商品房出售合同、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收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及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七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退赔款人民币十一万四千元发还被害人周某某。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菊妹

代理审判员 许力涛

人民陪审员 张中英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严 蕾






审 判 长 陈菊妹
代理审判员 许力涛
人民陪审员 张中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严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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