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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刑初字第162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13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1622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2013)奉刑初字第1622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至2013年2月27日,被告人郑某某伙同林娟妹(另案处理)等人经合谋,在本市奉贤区航南公路XXX号东侧房屋内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万能鲨鱼”六联游戏机、“海洋之星2代”六联游戏机各一台,供人进行赌博活动。
  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郑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林娟妹、苏加旺、张华蓉、刘国生的供述,证人李某、王甲、夏某某、王乙、王丙、程某某、申某某、高某某的证言,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涉案游戏机照片、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郑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赌博用具“海洋之星2代”六联机一台、“万能鲨鱼”六联机一台予以没收。
  三、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被告人郑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红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溢






审 判 员 余 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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