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松刑初字第206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10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20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某,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现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
(2013)松刑初字第20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某,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现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9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俞慧丰、被告人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7日4时02分许,被告人颜某驾驶牌号为沪L某号的轻型厢式货车,沿本区南乐路右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与前方步行的被害人张某碰撞,致被害人张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颜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本事故经责任认定,被告人颜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3年7月4日,被告人颜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得到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和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出具的调解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颜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能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得到了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颜某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颜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颜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孙文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威坤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