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沪铁刑初字第6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10
摘要:(2013)沪铁刑初字第63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王金望,男,因本案于2013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抓获),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邱平,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
(2013)沪铁刑初字第63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王金望,男,因本案于2013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抓获),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邱平,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1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金望犯运输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8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于被告人王金望患病住院,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同年12月17日裁定,本案恢复审理,于同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王正岭、被告人王金望及其指定辩护人邱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1日16时许,K182次列车行驶在永州至祁东北区间,乘警接线索称一名叫王金望的湖南籍男子可能携带毒品乘坐该次列车。乘警进行查找后在6号车厢茶水炉处找到王金望,并对王放在5号车厢30号座位上方行李架上的灰色布质拎包进行检查,当场从包内一罐已经开启的“银鹭”八宝粥中查获一包用避孕套及塑料薄膜包裹的蓝色塑料袋,袋内装有可疑药片199粒,乘警遂将王金望抓获归案。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从被告人王金望所携带的上述可疑药片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8.98克,现已被依法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以下证据证实:公安人员出具的工作情况、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王金望所持火车票证实,K182次列车的乘警接线索后找到王金望,当场从王金望携带的行李内查获可疑药片的事实;证人朱某、李某、冯某、朱某、王某的证言互相印证,均证实了民警从王金望行李内查获毒品的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提取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了民警提取被查获毒品的经过及案发现场的情况;公安机关随即将查获的可疑药片及王金望所持的火车票依法予以扣押并制作了《扣押清单》,同时将查获的可疑药片以刑事影印件的方式固定在案;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证实,查获的一包圆形药片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8.98克;《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上述毒品已被依法收缴;王金望归案后,其尿样检验报告单中的吗啡类、苯丙胺类、冰毒、氯胺酮、摇头丸各项检测指标均呈阴性。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望明知是毒品仍携带并乘坐旅客列车予以非法运送,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应予确认。王金望提出其是吸毒人员,这次携带的毒品用于自己吸食,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王金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金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战资
审 判 员 陆 琳
代理审判员 朱弘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彦婷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