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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铁刑初字第6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10
摘要:(2013)沪铁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姚国深,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东湖三街8号2栋804房。2007年5月8日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
(2013)沪铁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姚国深,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东湖三街8号2栋804房。2007年5月8日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1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国深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由于被告人姚国深患病住院,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同年12月17日裁定,本案恢复审理,于同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刘聪、被告人姚国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日16时15分许,被告人姚国深持K538次桂林至上海南车票在铁路上海南站西北出口处准备出站时,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查,民警当场从其携带的褐色手提包内查获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8小袋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及一支吸管内的红色碎块状可疑物,遂将被告人姚国深抓获。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从姚国深所携带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3.81克;从吸管内的红色碎块状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0.03克。上述毒品现已被依法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国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被告人姚国深持有的火车票、毒品的刑事影印件、《扣押清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尿样检测报告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国深明知是毒品仍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姚国深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国深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朱弘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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