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奉刑初字第161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10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16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 被告人谢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谢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
(2013)奉刑初字第16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
  被告人谢某。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谢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22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及周峰(另案处理)于本区金汇镇泰日社区新建中路大昌中路路口缘分天空网吧因琐事与魏纪兵(另案处理)发生争执,魏纪兵叫嚣斗殴,被告人周某某及周峰等人未回应。
  2013年1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及周峰于上述缘分天空网吧楼下因前日争执遭魏纪兵挑衅,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扭打,后双方相互叫嚣,并打电话叫人至网吧楼下打架。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周峰纠集谈华刚(另案处理)等人,门伍军、张中四(均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谢某,后双方到现场互相扭扯、殴打。期间,张中四在现场捡得砖块并击打周峰及谈华刚等人头部。经鉴定,周峰及谈华刚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周峰、姚晓枫、谈华刚、魏纪兵的供述,证人牛某某、张某某、康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电话清单、照片,验伤通知书,伤势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谢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被告人周某某、谢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5日起至2014年3月4日止。)

二、被告人谢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巾杰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