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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刑(知)初字第11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10
摘要:(2013)杨刑(知)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
(2013)杨刑(知)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3月期间,从“AA”、“BB”等论坛免费下载已破解的凯立德导航软件,并通过其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导航”网店,以人民币** 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侵权凯立德导航软件,从中牟利。经审计,2011年11月1日至2013年3月26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通过上述淘宝网店实际销售侵权凯立德导航软件** 笔,销售数量1200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元。

  被告人高某某于2013年3月29日经电话通知,主动至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投案。

  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深圳市凯立德欣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是凯立德导航软件的著作权人。被告人高某某通过淘宝网开设名为“**导航”的网店,自2011年11月起,从“AA”、“BB”等论坛免费下载已破解的凯立德导航软件,通过上述网店以人民币10元至65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从中牟利。经审计,2011年11月1日至2013年3月26日期间,被告人高某某通过上述网店实际销售侵权凯立德导航软件** 笔,销售数量1200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元。

  2013年3月29日,被告人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至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审理中,被告人高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 元,并向本院缴纳人民币3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深圳市凯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凯立德欣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和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等,证人罗某某、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经被告人高某某确认的阿里旺旺聊天记录、淘宝网店交易明细,上海沪港金茂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复制发行数量在五百份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高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高某某有自首情节,退出了违法所得,预缴了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管理制度,保护知识产权,根据被告人高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高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查获的犯罪工具计算机机箱一台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盈喆
审 判 员 刘燕萍
人民陪审员 阮美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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