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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刑初字第100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10
摘要:(2013)杨刑初字第10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桂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3〕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桂某犯职务侵占罪、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
(2013)杨刑初字第10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桂某。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3〕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桂某犯职务侵占罪、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桂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职务侵占

2011年10月至同年12月间,被告人桂某利用其时任国美电器公司五角场店冰洗部主任,负责销售等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收取顾客给予的购货款不上交公司等方法,侵占国美电器公司货款人民币3万余元,后逃逸。

  二、盗窃

  2013年7月至同年8月间,被告人桂某在福建省厦门市多次潜入该市思明区将军祠路XXX号将军匙大排档实施盗窃,窃得“马爹利”蓝带洋酒、“拿破仑”VSOP洋酒、“水井坊”白酒、“金门高粱”823纪念白酒共计17瓶。经鉴定,上述被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2,679元。

  2013年8月16日,被告人桂某在福建省厦门市被抓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桂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乙、程某、唐某某、翟某、周甲、朱某、郑甲的证言,证人沈某、陶某、郑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国美电器公司出具的报案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暂存商品入库单、样机入库单、发票、零售订金单、员工登记表及相关证明,中国工商银行存款凭证,案发现场照片,厦门市思明区将军匙大排档出具的被窃物品清单,厦门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记录、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时,被告人桂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桂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桂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桂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桂某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晓东
人民陪审员 陈文莉
人民陪审员 王 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慧 书记员 张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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