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宝刑初字第188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10
摘要:(2013)宝刑初字第18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 被告人谭某某。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18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谭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2013)宝刑初字第18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
  被告人谭某某。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18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谭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起,被告人胡某某、谭某某结伙,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散发小广告等方式招揽客户,并租用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少年村路XXX号XXX室使用伪造的印章为他人制作假证。
  2013年6月24日15时许,民警分别在本市南京西路新世界商场四楼“地牌”西裤专卖店、控江路假日百货商场一楼箱包柜台抓获正在贩卖假证的被告人胡某某和谭某某,并在二人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大量假钢印章及各类假证。当日16时许,民警在本市宝山区少年村路XXX号XXX室查获各类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印章460枚、钢印章75套、各类证件、封皮、内页、塑封机等物。经对其中部分证件、印章进行鉴定,其中二本“上海市商业职工上岗证书”盖有的“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印文和“上海市商业行业岗位资格考核站”印文及钢印均系伪造的,一本“上海市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盖有的上海市杨浦区殷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体检章印文系伪造的,“上海市公安局淞南派出所户口专用”、“上海市公安局顾村派出所户口专用”等八枚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谭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甲、陈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证据清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印章拓本、照片、《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谭某某相互结伙,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6月23日止。)
二、被告人谭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扣押在案的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
  谭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 皓
审 判 员 项群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朱星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