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杨刑初字第101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7
摘要:(2013)杨刑初字第10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至8月21日对被告人王某作司法精神医学鉴定,9月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
(2013)杨刑初字第10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至8月21日对被告人王某作司法精神医学鉴定,9月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任某,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3〕10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姚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指定辩护人任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2日,被告人王某至本市延吉中路309号农业银行附近,窃得该银行放置于门口、准备进行安装的松下CU-E18KC1空调外机一台。现经鉴定,该空调外机的价格为人民币(下同)3,400元。

2013年5月7日间,被告人王某至本市延吉西路、江浦路附近,窃得徐某放置于该处用于作业的“朝龙牌”BX6-250手携式电焊机一台。现经鉴定,该电焊机的价格为160元。

2013年5月7日间,被告人王某至本市江浦路2125号韵达快递公司附近,窃得快递包裹一只,内有窗帘、面膜等财物。

该院确认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对其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指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认为王系初犯、偶犯,请求对王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2日,被告人王某至本市杨浦区延吉中路309号农业银行门口,窃得待安装的松下CU-E18KC1空调外机1台,并将空调外机搬至延吉中路245弄城市丽苑小区门口后离开。民警接警赶至上述地点查获被窃的空调外机后发还被害单位。经鉴定,空调外机价值3,400元。

同年5月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至本市杨浦区江浦路近延吉西路东侧人行道,窃得徐某放在该处用于作业的“朝龙牌”BX6-250手携式电焊机1台,并存放在王的父亲住处杨浦区延吉西路81弄9号102室。在路人帮助下,徐某将电焊机寻回。经鉴定,电焊机价值160元。

当日11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至本市杨浦区江浦路2125号韵达快递公司门口,窃得白色蛇皮袋包装的快递1只,内有窗帘、面膜等财物。

6月4日,民警至本市杨浦区长岭路56号长岭菜市场门口抓获被告人王某,后在王住处杨浦区延吉五村63号601室查获韵达快递失窃的财物,已于10月11日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上海惠林电器公司员工,2013年1月22日上午,公司帮延吉中路309号农业银行安装空调,张将准备安装的3台松下牌空调外机放在银行门口,13时许,张发现3台空调外机只剩下两台。丢失的1台空调外机装在1只全新的、尚未拆封的纸箱内等事实。

2、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7日上午,其用公司的电焊机、磨光机在江浦路附近为凤城三村物业焊接临街围栏。10时30分许,徐将电焊机、磨光机等放在江浦路东侧人行道上,11时许,徐发现放在手推车上的电焊机、磨光机等丢失。有路人称可能是被一个姓王的女人偷走,并告知王的地址为延吉西路81弄9号1楼,徐依照上述地址寻找至102室时,一个老头开门,徐看到该室厨房地上堆放着电焊机等设备,老头称可能是女儿放在这里,徐确认系其丢失的设备,后徐将上述设备拿走等事实。

3、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江浦路2125号韵达快递公司负责人,2013年5月7日15时许,放在公司门口、1件用白色蛇皮袋包装的快递丢失,内有化妆品、窗帘等物品。

4、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杨浦区延吉中路245弄城市丽苑小区保安,2013年1月22日12时许,郭看到一位中年女子和中年男子将1台空调外机抬至小区沧州路门口岗亭旁的走道后离开,该空调外机装在全新、未开封的纸板箱内等事实。郭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月22日12时许,将空调外机搬至杨浦区延吉中路245弄小区门口岗亭旁走道处的女子即被告人王某。

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王某的父亲,2013年5月7日12时许,王某在住处杨浦区延吉西路81弄9号102室厨房做饭时,发现厨房间内放有一个长方体形状的机器,13时许,有人找过来称机器系其所有,王想这台机器肯定是王某偷来的,遂让该人将机器拿走等事实。

6、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2013年6月4日22时许,民警至被告人王某住处本市杨浦区延吉五村63号601室搜查,查获白色蛇皮袋1只,内有窗帘布、面膜等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发还被害单位的事实。查获物品的照片予以印证。

7、上海市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证实,被窃的松下CU-E18KC1空调外机(新)价值3,400元,朝龙牌BX6-250手携式电焊机(旧)价值160元。

8、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侦察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2013年1月22日,民警接报称在延吉中路245号城市丽苑沧州路小区门口,有一男一女抬一纸箱放在门口后离开。民警赶至此处守候伏击未见有人来取,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发现纸箱系延吉中路309号农业银行被窃的待安装的空调外机,后将空调外机发还被害单位等事实。

9、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控江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2013年6月4日,民警至杨浦区长岭路56号长岭菜市场门口抓获被告人王某等。

10、被告人王某庭审中的供述,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王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已退赃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广明
人民陪审员 陈陇生
人民陪审员 王 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严亦贾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