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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65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6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655号 被告人曹某,。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
(2013)浦刑初字第4655号

被告人曹某,。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缪春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6日,被告人曹某向中国民生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尾号7596),自2012年9月9日至2012年12月23日期间,使用上述信用卡刷卡消费、取现,并于2013年3月31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1200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至案发时止,共计拖欠银行本金人民币12385.61元。

2013年10月18日,被告人曹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3年10月19日,被告人曹某退赔了银行本金人民币6000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曹某退赔了银行本金人民币6385.6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银行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消费明细、催收记录、还款凭证、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申领信用卡恶意透支,经银行催讨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曹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曹某已退赔全部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退赔的赃款人民币六千三百八十五元六角一分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晓青
审 判 员 石耀辉
人民陪审员 黄玉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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