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456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3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5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建国,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高丹红,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
(2013)浦刑初字第45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建国,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高丹红,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李建国、高丹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事实
  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冒充人民警察身份与被害人王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并编造给辅警发工资、处理交通事故、帮人解决工作、办警察学校、给王某某买车等各种理由,先后骗得王某某人民币总计18.3万余元;
  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冒充人民警察身份骗取被害人袁某某信任,并编造帮助袁某某成为辅警、合同制警察等理由,先后骗得袁某某人民币总计6万余元;
  2013年3月至2013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冒充人民警察身份骗取被害人沈某信任,将从上海市巴士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赁的一辆荣威950轿车以单位改革公务车的名义谎称出售给沈某,骗得沈某人民币4万元。
  案发前,被告人刘某将从王某某处骗得的钱款以发工资的名义归还袁某某总计人民币1.3万元,以转账的方式归还沈某人民币4万元。
  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事实
  2007年始,被告人刘某购买大量警用装备用于收藏,至案发时被民警查获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手铐、警用催泪喷射器、警棍、警衔、警号等警用装备约20余种150余件,期间,被告人刘某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沈某手铐等警用装备。
  2013年5月12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诈骗及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王某某、袁某某、沈某的陈述,证人储某、吕某某的证言,相关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汇款单,清点记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财物处理凭证及相关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车辆信息、银行签购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非法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警械等警用装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在判决前一人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5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退赔犯罪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 波
代理审判员 师坤鹏
人民陪审员 戴雨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 玮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