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刑初字第48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戚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8月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武圣合,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晓鹭,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当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戚某及辩护人张晓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戚某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任何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得药品后,在本市以兜售形式将药品销售给周某某、尹某某、郑某某、刘某某、郭某某等非法行医人员(另行处理)。2013年8月1日,上海市公安局会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监督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活动,当场从被告人戚某租借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某某宅53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村802号两处仓库内查获各类药品18,500余盒(包、瓶),价值人民币13万余元。 2013年8月1日,被告人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陈某某、乔某某、周某某、尹某某、郑某某、刘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扣押清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局现场检查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戚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戚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戚某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在审查起诉阶段能作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可以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戚某具有坦白情节并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根据被告人戚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罚金预缴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戚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药品,依法予以没收。 戚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 波 代理审判员 陆光怡 代理审判员 姜广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