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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91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3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9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瞿某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在押于上海市浦东
(2013)浦刑初字第49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瞿某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在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8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瞿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凤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4日19时49分许,被告人瞿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悬挂捡拾的两轮燃油机动车,沿本区东大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老芦公路路口时,适逢唐某驾驶小客车沿东大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向南转弯,两车发生碰撞致损坏。经对被告人瞿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作司法鉴定,结论为2.29mg/ml,属醉酒。
  事发后,唐明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瞿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等候在现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事故认定,被告人瞿某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并已向唐明做出一定的经济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瞿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相关抽血照片、机动车、驾驶员登记信息查询,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关于车辆属性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记录及接警单详细内容,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瞿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瞿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瞿某某能自觉履行罚金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障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判决如下:
  被告人瞿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海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严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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