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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刑初字第104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3
摘要:(2013)普刑初字第10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服饰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徐某某,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徐,女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1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徐犯虚开增值税
(2013)普刑初字第10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服饰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徐某某,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徐,女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1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汉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徐某某、被告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被告人徐承包经营被告单位公司,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2010年9月至2012年1月间,被告人徐在负责被告单位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被告单位公司虚开了由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赞洪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539240元,税款人民币78351.11元。被告单位公司已将上述7份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

2013年8月9日,被告人徐在暂住地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徐小云及被告人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范某某、林某某、蔡某某、胡某某、胡某某的证言,承包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及税收通用缴款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往来的情况下,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人民币7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徐系被告单位的实际经营者,对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负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依法亦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亦可视为被告单位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被告单位已向税务机关退缴了全部税款,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服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谢 燕
人民陪审员 钱春林
人民陪审员 王璧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顾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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