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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刑初字第113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3
摘要:(2013)普刑初字第11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爨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6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1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
(2013)普刑初字第11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爨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6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1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爨某某酒后在本市,无故将收银机推倒在地,民警何某某接警到场处置时,被告人爨某某拒不配合,抓伤民警何某某右手。后被告人爨某某被民警带至派出所,又欲冲进办公区域,民警刘军上前阻止时,被被告人爨某某踢伤右小腿。经司法鉴定,民警何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右手腕软组织挫伤、抓伤,构成轻微伤;民警刘军遭外力作用致右下肢软组织挫裂伤,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呼气酒精测试单,伤情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录像资料,长风新村派出所派勤表、110接警登记表,来沪人员基本信息,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爨某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爨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爨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爨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陈 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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