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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刑初字第104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3
摘要:(2013)普刑初字第10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1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
(2013)普刑初字第10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10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何晓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海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系国内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者。2010年3月至8月,某某公司在明知开票单位与实际供货单位不一致的情况下,仍接受个体户方百阳(已死亡)提供的上海乐鼎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上海尔贵工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合计价税人民币565880元,税款人民币82221.89元,上述税款已由某某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案发后,某某公司已全额补缴税款。

2013年8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暂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系上海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在全面负责上海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经营活动中,让他人为自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8万余元被骗,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对该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上海某某机械有限公司退缴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以对被告人王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其有漏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2)杨刑初字第102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某某宣告的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4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惠笙
人民陪审员 葛秀宝
人民陪审员 钱春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殷轶群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