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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82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3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8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化名李某),女。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棣伟,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
(2013)浦刑初字第48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化名李某),女。因涉嫌犯虚开发票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棣伟,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及辩护人何棣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至7月间,涂某某为结算工程款,要求刘某某(上述2人均另行处理)为其虚开发票,刘某某即支付开票费由被告人石某某为其虚开3份建筑业统一发票、2份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总金额为人民币1662600元,所开发票由涂某某分别交北京某某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某某丽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入账。
2013年5月,被告人石某某经金某某介绍、联系,为金某(上述2人均另行处理)虚开4份总金额为670000元的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并由金某分别交上海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入账。
2013年5月,被告人石某某为蒋某某(另行处理)虚开5份总金额为480000元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由蒋某某交上海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入账。
2013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石某某经蒋某某联系,为常某某、王某某(均另行处理)虚开9份总金额为2300000元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由常某某交上海某某区某某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入账。
2013年7月,被告人石某某为葛某某(另行处理)虚开1份金额为400000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并由葛某某交由上海东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入账。
2013年8月,被告人石某某经他人介绍,为陆某某(另行处理)虚开8份总金额为3180000元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并由陆某某交由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入账。
经鉴定,上述发票均为假发票。
2013年8月20日,被告人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涂某某、金某、金某某、蒋某某、常某某、王某某、葛某某、陆某某的证言、发票、鉴定证明、快递单复印件、名片、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石某某曾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判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
三、伪造的发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琼
审 判 员 凌 鸿
人民陪审员 戴雨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佘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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