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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刑初字第160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3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16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0年1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看守所。 被告
(2013)奉刑初字第16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0年1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看守所。

被告人龚某,男,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看守所。

被告人龚某某,男,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2年6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男,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1年4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1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龚某、龚某某、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龚某、龚某某、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下旬至8月28日,被告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区某路某号经营超越梦想游戏机房,内设“一网打尽”八联赌博机、“双响狮王”八联赌博机、“金鲨银鲨”八联赌博机和“五星宏辉”六联赌博机各1台供他人赌博。被告人李某雇佣被告人刘某、龚某某、龚某在该游戏机房负责看门、望风和上分、收银工作等,工作时间均超过一个月。

2013年8月28日晚上,公安机关至上述地点当场查获上述赌博机、赌资人民币6 050元和参赌人员4名。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龚某、龚某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龚某、万某、胡某、张某、胡某、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龚某、龚某某、刘某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机的形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龚某、龚某某、刘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龚某、龚某某、刘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14年1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龚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2013年12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五、随案移送赌博机主板四块、帐册一本、人民币六千零伍拾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 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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