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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刑初字第104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2
摘要:(2013)普刑初字第10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 辩护人方某某、秦翠翠,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1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
(2013)普刑初字第10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

辩护人方某某、秦翠翠,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1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方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开票单位与受票单位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采用受票单位支付开票费的方法,先后介绍上海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上海浦日机械有限公司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28余万元,税款人民币18余万元。上述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均已作为进项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上海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收受了上海继慧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1225元,税款人民币16160.89元。

2、2010年12月至2011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上海某某门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某某门业有限公司收受了上海继慧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鼎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韩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81112.60元,税款人民币157084.73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上海龙上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不予认定的意见,可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可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亦可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履行)。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唐慧琴
人民陪审员 葛秀宝
人民陪审员 钱春林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殷轶群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