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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刑初字第105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2
摘要:(2013)普刑初字第10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曾因诈骗罪于2011年8月30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13年9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2日被
(2013)普刑初字第10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曾因诈骗罪于2011年8月30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13年9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贾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1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敏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初,被告人黄某利用其担任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客户经理的身份,在接受被害人王某、王某父女委托办理购买本市某路1168弄9号402室的房产事宜后,虚构与上述房屋产权人包某达成买卖协议的事实,冒充房东包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收取定金为由,分两次从王某、王某父女处骗得人民币10万元后化用。

2013年9月18日,被告人黄某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王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房地产权证、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国农业银行对账单、邮政储蓄卡对账单、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单,房屋买卖合同和收款收据、协议,(2011)闵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予以两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均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1)闵刑初字第89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黄某宣告的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二、赃款人民币十万元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王某、王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惠笙
人民陪审员 王 荣
人民陪审员 王璧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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