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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铁刑初字第6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2
摘要:(2013)合铁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1995年10月16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因寻衅滋事被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9年因扒窃被决定劳动教养
(2013)合铁刑初字第66号

公诉机关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1995年10月16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因寻衅滋事被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09年因扒窃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9月13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蚌埠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合铁检刑诉[201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合肥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1日7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和高正红(另案处理)从铁路上海虹桥站乘坐D5452次旅客列车前往合肥。当日11时许,列车运行至肥东至合肥区间,公安人员在5号车厢进行例行检查时,从何某上衣左侧口袋一利群牌香烟盒内,查获用无色自封口塑料袋包裹的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1袋。经鉴定,从何某处查获的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0.2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曹晓东、黄友恒等证言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称重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合肥市公安局合公刑鉴化字[2013]第382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何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为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2014年4月10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向本院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宝智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范飞飞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