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徐刑初字第111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2
摘要:(2013)徐刑初字第11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x路x弄x号。2013年9月2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
(2013)徐刑初字第11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x路x弄x号。2013年9月2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3)10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朱某先后向上海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申领信用卡并透支消费、取现,后上述银行多次向朱某催款,但其仍不归还欠款。至案发,朱某拖欠上述银行本金共计人民币17.7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透支、拖欠上海银行信用卡(卡号xxxxx)本金0.79万余元;透支、拖欠招商银行信用卡(卡号xxxxx)本金1.3万余元;透支、拖欠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xxxxx)本金2.4万余元;透支、拖欠广发银行信用卡(卡号xxxxx)本金4.7万余元;透支、拖欠兴业银行信用卡(卡号xxxxx)本金1.6万余元;透支、拖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卡号xxxxx)本金2.5万余元;透支、拖欠华夏银行信用卡(卡号xxxxx)本金1.2万余元;透支、拖欠上海农商银行信用卡(卡号xxxxx)本金0.66万余元;透支、拖欠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xxxxxx)本金1.1万余元;透支、拖欠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xxxxx)本金1万余元;2013年9月2日,朱某于本市被公安人员抓获,除如实交代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透支、拖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本金一节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余9节犯罪事实。在案发后,被告人朱某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归还欠款0.5万元。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共计17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并有下列证据证实:证人xxx的证言、涉案银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资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业务凭证以及被告人朱某的供述。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17.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各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彭 涛
代理审判员 王明森
人民陪审员 朱虹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莉莉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