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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执字第3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2
摘要:(2013)浦刑执字第35号 罪犯李某某,男。 2013年9月22日,本院作出了(2013)浦刑初字第3158号刑事判决书,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2013)浦刑执字第35号

罪犯李某某,男。

2013年9月22日,本院作出了(2013)浦刑初字第3158号刑事判决书,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3年11月22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李某某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屡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从2013年10月21日至2013年11月22日,罪犯李某某下落不明,擅自脱离社区矫正监管超过一个月,情节严重。故建议对罪犯李某某撤销缓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于2013年10月21日未按规定到矫正机关报到,从2013年11月6日至今,罪犯李某某下落不明,擅自脱离社区矫正监管超过一个月,情节严重。

以上事实,有公安机关协助反馈情况、协助执行函、核查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情况说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对罪犯李某某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浦刑初字3158号刑事判决书对罪犯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李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丁晓青
审 判 员 王美玲
审 判 员 石耀辉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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