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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77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2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7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女,因本案于2013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邹洪君,上海市世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
(2013)浦刑初字第47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女,因本案于2013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邹洪君,上海市世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0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邹洪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自2007年3月起持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核发的七张信用卡(卡号分别为4218709900248143、42187099600093、4218709970173694、42188710000245229、356857003088530、4218718000392123、5522880000391279,上述信用卡归属同一账户,共享一个信用额度,资产进出合并计算)透支消费、取现,2013年5月7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10,000元,后再未还款,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拒不归还,截至案发时止,共计拖欠该行本金人民币146,790.9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民生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情况说明、证人黄冬皓的证言、民生银行谅解情况说明、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并于案发后全额退赔所欠信用卡本金,取得银行的谅解,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晓青
法官助理 陈建军
人民陪审员 黄玉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邱 燕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