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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刑初字第141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2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14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
(2013)闸刑初字第141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1日,上海银行报案称被告人徐某于2012年8月29日向该行申领了信用卡,并透支使用。截至案发,徐某共透支本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7,150元。上海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徐某仍拒不归还所欠款项。同日,被告人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徐某如实供述了罪行,并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申领并恶意透支其他三家商业银行信用卡的行为,其中透支中国光大银行本金6,041.69元,透支交通银行本金21,355.46元,透支招商银行本金2,983.20元。截止案发,被告人徐某共透支各银行本金共计5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所欠款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招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银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账单明细、催收记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以及被告人徐某的供述、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后,仍拒不归还所透支银行款项,属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非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各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周 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龚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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