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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刑初字第109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2
摘要:(2013)金刑初字第10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辩护人张元初、金雨薇,均系上海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3〕1037号
(2013)金刑初字第10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辩护人张元初、金雨薇,均系上海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3〕10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辩护人张元初、金雨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1月间,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自己担任本区朱泾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主任一职,具有管理村务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收取租金不入帐的手法,将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支付给民主村的房屋租赁费人民币4万元予以侵吞,并用于为家人补交社保费用。
  2013年6月26日,被告人朱某某在被调查谈活期间,主动、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退缴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娄某、顾某某、周某某、姚某某、彭某某、盛某某、单某某、奚某某的证言,中共金山区朱泾镇委员会出具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及关于朱泾镇村、居民党组织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朱泾镇民主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两委班子人员分工表、租房协议,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出具的记帐凭证、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支票存根,相关银行支票、进帐单、个人业务凭证,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出具的个人帐户补缴变更核定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前科劣迹,并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赃款,有悔罪表现,综上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朱某某在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朱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朱某某退缴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沈 磊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金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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