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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刑初字第137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2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13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男。因本案于2013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路程,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女。因本案于2013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
(2013)闸刑初字第13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男。因本案于2013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路程,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女。因本案于2013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史玉会,辽宁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张*及辩护人路程、史玉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25日9时许,被告人程*、张*在本市轨道交通一号线徐家汇站因逃票行为被地铁工作人员查获,二人否认逃票并拒绝接受处罚。后民警欲将两人带至警务站调查,遭到两人的拒绝并进行吵闹。期间,程*将消防保管柜玻璃踢碎并用手掐民警胡**的脖子往后推,致胡**前胸部皮肤挫伤,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张*则在旁声称“警察打人了”并电话联系了单位同事杨博、戴贤金等人过来帮忙。之后,杨博等人强行闯进地铁工作区域,与地铁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并造成工作区域屏蔽门的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319元。同日,被告人程*、张*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庭审前,被告人程*、张*进行了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胡**、黄**、陶*、水**、顾**、贾**、吴*、杨*、刘**、戴**、赵**、窦**、杨**、陈*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验伤通知书》、《人民警察证》、《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手机通讯记录》及相关照片,监控录像截图,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程*、张*的供述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张*共同用暴力方法阻碍民警执法,致民警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张*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程*、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且进行了经济赔偿,可采纳辩护人据上述情节提出对被告人程*、张*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4年1月24日止。)
  二、被告人张*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4年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周 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龚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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