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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刑初字第120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2
摘要:(2013)黄浦刑初字第1200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熊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
(2013)黄浦刑初字第1200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熊某。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院指控,被告人熊某,于2013年9月19日下午15时40分许,在本市1辆开往某方向的某路公交车上,趁被害人包某某不备之机,窃的被害人包某某右侧裤袋内人民币500元、迪亚天天会员卡1张,后在逃逸途中被执勤民警人赃俱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包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童某某的证言,赃款、赃物照片和上海市公安局扣押、发还清单,被告人熊某的供述及被告人熊某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钱款人民币50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熊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能当庭认罪,故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正确,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9日起至2013年12月18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缴纳。)


审 判 员 孙攀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苏文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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