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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87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2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8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7月3日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汶上县,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10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
(2013)浦刑初字第48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5年7月3日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汶上县,小学文化,农民;2013年10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席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日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信某某(另行处理)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润川路、妙川路路口,撬开窨井盖,采用老虎钳剪断电缆线后拉出的手段,窃得上海市新腾市政工程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铺设在地下未投入使用的BVR1*4、RVV-V4*1型号的铜芯电缆线共计600余米(价值人民币1,798元),后携赃逃逸。案发后,赃物已被扣押发还。
  2013年10月2日,被告人胡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刘某、顾某的证言笔录;相关发票、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丈量记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照片、户籍资料、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的供述、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赃物被追回,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的罚金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缴纳。本院为保护公私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日起至2014年3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缪 军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丹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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