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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虹刑初字第134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2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13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25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建国,上海市虹口区广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2013虹刑初字13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25日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建国,上海市虹口区广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及其辩护人孙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魏××于2012年12月23日12时许,在本市广中路××号门口处,因琐事与邻居被害人郁××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魏××用手击打被害人郁××头面部致其受伤。案发后,经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郁××因外伤致左耳鼓膜穿孔等损伤,构成轻伤。

2013年2月6日,被告人魏××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郁××的陈述,证人曹××、刘×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案发经过》及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鉴于本案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人魏××系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较轻,可免除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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