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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虹刑初字第135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2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13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2004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
(2013)虹刑初字第13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2004年6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宋××与张×、蒋×(均已判刑)结伙,于2013年1月28日5时许,至本市虹口区虹镇北街××弄×号附近,由被告人宋××及张×望风,蒋×撬锁,将被害人王××停放于该处的1辆价值人民币2,240元的新日牌TDR76-1Z型电动自行车窃走,嗣后,被巡逻的民警发现,被告人宋××被人赃俱获。案发后,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的陈述,证人陈×、王×华的证言,同案关系人张×、蒋×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上海市虹口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工作情况》、《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工作报告》和调取的监控视频资料及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及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玉婷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