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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刑初字第121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2
摘要:(2013)嘉刑初字第1212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12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李某某;2010年8月因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3年9月
(2013)嘉刑初字第1212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12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李某某;2010年8月因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3年9月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3]1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5日8时3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六中队民警张某在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民主街、解放街路口依法开展“五类车”整治执法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自行改装无牌无证的燃油三轮摩托车停放在该区域内,民警张某上前执法时,李某某不予理睬,后六中队民警杨挺赶至现场,再次要求李某某配合整治,李某某仍不听劝告。民警张某上前拔李某某摩托车钥匙执法时,李某某取出随身携带的装有汽油的矿泉水瓶,打开瓶盖将瓶中汽油泼向公安民警及自身,同时点燃打火机威胁要自焚,妨害公安民警执行公务,造成公安民警张某、杨挺的制服被油污及过往群众围观,后李某某被制服。

上述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杨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某、朱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工作情况、照片,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相关的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警员基本信息,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李某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李某某有劣迹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4年2月4日止。)

二、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唐 斌



二○一三年十二月 五 日





书 记 员  吴 任 远



代理审判员 唐 斌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吴任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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