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1205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浦刑初字第332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刑初字第33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燕燕 代理审判员 张华松 代理审判员 郭 震 二○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罗静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