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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222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1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22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A智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a。 诉讼代表人陆a,女,系上海A智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人夏a,男;因本案于2013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
(2013)闵刑初字第22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A智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a。
  诉讼代表人陆a,女,系上海A智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人夏a,男;因本案于2013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2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A智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被告人夏a犯单位行贿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洪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A公司诉讼代表人陆a、被告人夏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夏a在与上海市B中心业务往来过程中,为谋取2006年至2009年间进入B中心下属有线电视工程配套施工单位招投标平台以及承接B配套工程的不正当利益及竞争优势,被告人夏a于2007年向原B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计a行贿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013年6月21日,被告人夏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A公司、被告人夏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计a的证言,A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闵行区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出具的事业单位人员调入登记表、任免职务通知、职务证明、B工程建设定点施工单位服务合同、B网络安装工程合同等书证,检察机关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A公司及被告人夏a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夏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A智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被告人夏a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夏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周 波
人民陪审员 蔡全荪
人民陪审员 董孟范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庞一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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