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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222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1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22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茅a,男;因本案于2013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2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茅a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
(2013)闵刑初字第22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茅a,男;因本案于2013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2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茅a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洪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茅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5日,被告人茅a在经营上海A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期间,指使公司材料员茅b(另处),谎称公司在河南郑州一工地需使用拉森钢板桩,与上海B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一份租借l60根(价值人民币759,782.4万元)拉森钢板桩的租赁合同,并当场支付押金人民币10万元(6万元支票和4万元现金)。尔后茅b至本市闵行区浦江镇提货,并将上述拉森钢板桩直接用于偿还被告人茅a的在外债务。B公司将上述支票向银行承兑后遭退票。
  2012年10月17日,被告人茅a在得知公安机关已立案的情况下,向被害单位B公司退赔了上述160根拉森钢板桩。
  2013年9月26日,被告人茅a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茅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负责人陈a的陈述,证人茅b、张a、陈b、俞a的证言,相关拉森桩租赁合同、上海启延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支票退票收据、B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出具的关于钢板桩的结论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茅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茅a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于案发后能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三)、(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茅a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如数缴纳。)
  茅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周 波
人民陪审员 蔡全荪
人民陪审员 董孟范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庞一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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