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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222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1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22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a,男;因本案于2013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a、计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2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a犯故意
(2013)闵刑初字第22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a,男;因本案于2013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a、计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2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a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洪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a及其辩护人赵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左a在本市闵行区沪松公路X号B小区门口的路上,因车辆避让问题与被害人杨a发生纠纷,继而相互扭打,期间左拳击杨腹部致杨受伤。案发后,被害人杨a因腹痛多次至医院就诊,2013年6月13日,杨因伤势加重导致其脾脏被摘除。经鉴定,被害人杨a脾破裂(迟发型),构成重伤。
  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左a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2013年10月9日,被告人左a与被害人杨a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杨a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杨对左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左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钱a的证言,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相关刑事谅解书、和解协议书,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验伤通知书、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a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左a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于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左a有自首情节、赔偿表现等为由请求对左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左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周 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庞一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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