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刑初字第22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曹a,男;因本案于2013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2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a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下旬起,被告人曹a在其开设的位于本市闵行区春申路X室棋牌室内,利用从他人处获取的网络“百家乐”账号及密码,配置电脑设备,采取现场操盘的方式供他人进行网络赌博,接受投注,结算赌资,并以码量提成的方式牟利。 2013年5月29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相关电脑、电视机等赌具及赌资人民币26,050元被现场查获,被告人曹a被当场抓获。被告人曹a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a、江a、刘a、王a、刘b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相关房屋租赁合同,公安机关当场检查笔录、照片、扣押清单、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a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曹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曹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缴获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周 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庞一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