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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222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1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22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徐a,男;因本案于2013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2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a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
(2013)闵刑初字第22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徐a,男;因本案于2013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2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a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邵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31日23时l5分许,被告人徐a酒后驾驶皖AXXXXX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闵行区金闸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闸路永南路路口北侧约1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李玉九及乘坐人武a倒地受伤,被告人徐a随即又向左侧转向,与对向车道行驶的苏CZZZZ8重型自卸货车相撞,构成事故。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a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mg/mL。
  案发后,被告人徐a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置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a、卞a、何a的证言,上海市闵行区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协议书,仁济医院门急诊病历,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验伤通知书、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徐a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a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周 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庞一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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