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徐刑初字第122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1
摘要:(2013)徐刑初字第12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学文化,上海x有限公司xx部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2013年8月5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同月24日由该局决
(2013)徐刑初字第12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学文化,上海x有限公司xx部长,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2013年8月5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同月24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简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专文化,上海xxx有限公司销售,户籍地上海市x,现住上海市x。2013年8月5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3)1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简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xxx,被告人简某某及其辩护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间,被告人林某通过网络结识xx,并在与其妻xx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确立婚外恋关系。嗣后,林某为解决与xx之间的个人感情纠纷,于2010年3月至11月间,向被告人简某某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情况,先后指使简某某购买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离婚证”一本(编号:沪离字第xxxxxx)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二本(编号:沪结字第xxxxx)。2010年11月20日,林某、xx在上海x酒店举办婚宴。2013年8月5日,被告人林某、简某某接电话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林某在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线索得以侦破案件。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林某、简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简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林某、简某某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林某到案后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二人均判处拘役的刑事处罚,可以宣告缓刑。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林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林某具有自首及立功情节,且已得到妻子的谅解,无实际危害性,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简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简某某系自首、从犯,无前科劣迹,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一致,并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xx的证言笔录及上海xx酒店婚宴订单、定金收据等,证明被告人林某使用伪造的离婚证、结婚证的事实。
  2、调取证据清单、结婚证、离婚证及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婚姻登记专用章样章、鉴定书、查档证明等,证明被告人林某、简某某购买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事实。
  3、工作情况,证明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4、被告人林某、简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简某某结伙,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三件,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查被告人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简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简某某均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简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伪造的证件予以没收。
  林某、简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施宇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莉莉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