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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67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1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6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放火罪,于
(2013)浦刑初字第46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放火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建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6日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为泄愤,携带装有汽油的饮用水桶、打火机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城路550号地下一层上海万乐娱乐有限公司浦城桌球房,采用泼洒汽油并点燃的方法放火焚烧电子游戏机后逃离现场,后被闻讯赶来的工作人员及时扑灭。经鉴定,被焚毁的摇钱树八台联机电子游戏机价值人民币2,400元。
  2013年9月6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用的打火机1只。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人焦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现场监控录像,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罗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纵火,焚烧他人经营场所,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情节及被告人到案后的悔罪表现,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6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 波
代理审判员 师坤鹏
人民陪审员 戴雨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陆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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