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475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1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7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因本案于2013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
(2013)浦刑初字第47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因本案于2013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夏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起,被告人吕某某、夏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某批发部”内销售各类卷烟制品。2013年7月17日,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浦东分局在该店内查获“利群”等各类品牌卷烟共计1,320条,价值人民币106,729.72元。
  2013年7月17日,被告人夏某在上述店内被当场抓获,同年8月1日,被告人吕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吕某某、夏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相关辨认笔录,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鉴别检验报告,价值估价意见书,租赁协议,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夏某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吕某某系自首,被告人夏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分别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夏某能认罪,悔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夏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吕某某、夏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潇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