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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475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1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47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
(2013)浦刑初字第47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起,被告人张某某在经营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无证成人保健品店期间,非法购进“早泄克星”、“伟哥黄金片”、“绿色伟哥”、“新伟哥”、“德国魔根”、“中医世家药”、“德国增大丸”、“红蚁髓”、“无敌黑金刚”等药品并予以销售。2013年6月4日,公安机关在上址当场查获上述各类药品共计126粒。经鉴定上述药品均为假药。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陶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出具的函,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系假药而故意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查获的假药予以没收。
  被告人张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峰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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