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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刑初字第89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1
摘要: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绍越刑初字第895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绍越刑初字第895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13)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某、被告人邓××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被告人邓××非法向他人收购巨蜥1条、蟒蛇1条、暹罗鳄2条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后加工泡制野生动物药酒。2013年6月16日,被告人邓××驾驶号牌为渝C×××××的面包车,非法携带、运输上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窜至绍兴地区,先后在浙江省绍兴县富盛镇、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绍兴市袍江新区斗门镇摆摊出售由上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泡制的药酒。经鉴定,巨蜥、蟒蛇系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暹罗鳄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所列野生动物。经核定,上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核定价值为人民币97500元。

  2013年6月20日上午,被告人邓××在绍兴市××新区××农贸市场附近摆摊出售上述药酒时,被绍兴市林业局当场查获并移送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秦某某、熊某某、童某某、平某、刘某某的证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赃物扣押清单及照片,技术鉴定报告,绍兴市林业局关于邓××案涉案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核定价值的情况说明,重庆市大足区林业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车辆行驶截图,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住宿登记单,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被告人邓××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二○一七年二月十九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傅莹莹

  代理审判员  马浩轩

  人民陪审员  唐百年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黄莹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