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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185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1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85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a,男,l982年8月16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专文化,私营业主;因本案于2013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魏梁,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
(2013)闵刑初字第185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a,男,l982年8月16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专文化,私营业主;因本案于2013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魏梁,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喻曼,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8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a犯诈骗罪,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娉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a及其辩护人魏梁、喻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10月,被告人陈a谎称自己是本市闵行区江川路街道“小区住宅平改坡”项目标段分配负责人、能够确保中标该项目,分别骗取了被害人陈b和沈a的信任。同年11月,被告人陈a以需要所谓的“活动经费”为由,在闵行区剑川路951号科技园区“沧源小厨”饭馆内,先后骗取被害人陈b人民币l0万元、被害人沈a人民币15万元。

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陈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相关的书证,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办案说明等证据,确认被告人陈a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

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陈a辩解称其从未向被害人拿取过钱财;其辩护人则提出认定被告人陈a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被告人陈a谎称自己是本市闵行区江川路街道“小区住宅平改坡”项目标段分配负责人、能够确保中标该项目,分别骗取了被害人陈b和沈a的信任。同年11月,被告人陈a以需要所谓的“活动经费”为由,在闵行区剑川路951号科技园区“沧源小厨”饭馆内,先后骗取被害人陈b人民币l0万元、被害人沈a人民币15万元。

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陈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陈b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0月许,陈b通过王a了解到江川路街道有“平改坡”工程,且王的朋友陈a在本次工程的招标单位上海闵行华坪建筑安装装潢工程公司工作。同年10月下旬,陈b通过王a的安排与王一起至闵行区剑川路科技园区内的“沧二小厨”与陈?见面。陈a称“平改坡”工程总面积有100多万平方米,他是专门负责分配标段的,可以通过该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的评标人确保中标。后陈b共递交了9份标书。在投标截止日前几天,陈a打电话给陈b,称标书制作有问题,需想一些办法解决。同年11月上旬的一天下午,陈b和同事卫a再次至“沧二小厨”,并将10万元现金交给陈a,陈a称当晚会宴请评标人吃饭并将钱交给评标人。当晚22时许,陈a打电话给陈b,称“事情”已搞定并只花了9万元。同年12月4日,陈b接到招标人发来的未中标通知书并上网查询确实未中标后,即找到陈a询问,但陈a称因标书有问题而未中标,陈b想请评标人出来吃饭顺便请教标书到底有何问题时,陈a就开始吱吱唔唔、三番四次推脱,之后就无法再与陈a联系。

陈b感到可能被陈a骗了钱,便找到介绍人王a,王称她的朋友沈a也可能被陈a骗了钱,于是在2012年12月,通过王a认识了沈a。沈a称他也投了标,并给了陈a15万元,之后陈a还邀请沈a到一饭店与街道领导一起吃饭,但领导未到场,陈a称领导家中有事先走了,并假装打电话给领导,其实电话根本没通,后沈a还去街道问过情况,很多事情并非如陈a所说。当时沈a还说已去派出所报案,并劝陈b也赶快报案。至于给钱的具体细节,沈a没有讲,陈b也未对沈a讲述。

2、被害人沈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0月,沈通过王a结识了自称是负责闵行区“平改坡”招投标的陈a。因陈a问王是否有朋友想做江川路街道的“平改坡”工程,故王找到沈,沈表示有兴趣,并于2012年10月下旬的一天,沈和王一起至剑川路951弄科技园区内的“沧二小厨”饭馆与陈a见面,陈a自称是专门负责分配标段的,还称如果沈的公司想做的话,陈会帮忙搞定,后沈就听信了陈的话并从招投标代理公司购买了标书。2012年11月13日,也就是投标日期前一天,陈a打电话给沈并称如想中标,需要15万元现金去搞定评标人。于是沈让公司财务王b从银行取了15万元现金,并于当日上午10时30分许一起至“沧二小厨”饭馆,将15万元现金交给陈a,陈a当着沈和王b的面将钱分成7份,分别装入7个信封后,打电话给招投标代理公司的联系人常aa,并称招投标代理公司的人不愿意见沈和王b,而只愿意见陈a1人,于是陈a就拿着钱离开了。

2012年11月14日,沈以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招投标代理公司投了2份标书。大概过了一周,陈a打电话给沈并称已中标,但到了12月4日,沈却收到了未中标通知书,沈上网查询也发现未中标,于是即找到陈a,陈a称领导还在协调,等协调好后项目仍给沈做。过了几天,沈又找到陈a,陈a称负责招投标的领导安排于12月11日在御彩轩饭店招待沈等人并协商招投标事宜。12月11日晚,沈与王b、王a一起至该饭店,见陈a还没到,就打电话给陈a,陈a称领导的儿子急病要开刀就先走了,并称领导让陈a招待沈等人。后沈等人在该饭店吃饭,陈a买了单并称是领导让陈a买的单。12月21日,沈和王b再次至“沧二小厨”找到陈a,陈a又说江川街道负责招标的领导去了台湾。12月25日,沈和王b一起至江川街道招标办找到范主任,范称陈a不是街道工作人员,只是做广告生意的个体户。沈当场电话给陈a,并让范主任和陈a通话,但陈a在电话中称不认识沈并挂了电话。此时,沈才确信被骗了,并于12月27日向公安派出所报案。

沈和陈b是沈于2012年12月至派出所报案后,通过王a认识的。沈向公安派出所报案后,将报案的情况告诉了王a,本意想通过王a做做陈a的工作,希望陈a能把钱退出来。沈将报案的情况告诉王a后,王a称她的另一个朋友陈b也可能被陈a用同样的手法骗了钱。后沈与陈b、王a一起碰了面,并讲了陈a曾在七宝邀请沈准备与街道领导见面但后未果的事情,同时告知沈已到派出所报案,并让陈b也赶快到派出所报案。沈除向陈b提起给过对方15万元外,并未向陈b讲过其它细节。

3、证人卫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1月,其听陈b说,闵行江川街道有一个小区“平改坡”工程在招标,还说他的朋友王a给他介绍了一位叫陈a的人,陈?自称是本次招标的负责人,陈a能保证让我们中标。后我们投了标,但在投标开始的前一天,陈a打电话给陈b,说明天要开标了,他要去打点一下,意思是用钱,开口要10万元。我们商量后决定给这笔钱,并于当天中午去银行取了10万元,并赶到沧源开发区“沧源小厨”内将10万元给了陈a,陈a让我们放宽心。当晚,陈a又打电话给陈b称搞定了,一共花了9万元。过了几天,其在网上发现公司并未中标,就打电话给陈a,陈a称领导出去旅游了,等领导回来是可以改的,后再打陈a电话他就不接了。

4、证人王b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1月13日上午,其至银行将公司账户上的15万元转入其个人银行卡(其银行卡是金卡,从卡内取大额现金不需要预约),并从卡内提取15万元后,与老板沈a一起至“沧二小厨”和陈a碰面,并将15万元现金交给陈a,陈a将钱分成6份2万元和1份3万元,并分别装入信封。后陈a当面打电话给招投标代理公司的常a,并称与我们一起过去对方不方便,于是陈a让我们先走,陈a一个人过去。后到12月份,陈a邀请我们吃饭,席间陈a说他领导的儿子住院了,刚到饭店就跑开了。其提出去医院看望一下,但陈a说先打个电话,陈a在电话中说“领导,我们过会要来看看你……”,陈a话还没讲完,陈a那正在通话的手机就响了,接着陈?就去了洗手间,过了一会儿,陈a说领导不方便。饭后在回去的路上,王a说刚才陈?在通话中手机突然响起的情况,她也注意到了,她还特地问了饭店服务员,服务员说在我们到之前,没有其他人跑开。

5、证人杨a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中旬的一天,陈b打电话给我说,他闵行的一个朋友介绍给他一个“平改坡”工程,那朋友提出要10万元交给相关人员,当时陈b无法直接到银行取款,于是他通过转账将10万元转到陆庆的账户,然后陈b让我拿着陆庆的身份证去银行取了10万元,并交给了陈b。

6、证人陆a的证言证实:2012年11月中旬某天上午,陈b打电话给我,说他最近要投标一个“平改坡”工程,中间人急需现金要送给定标的人,因他的资金在银行无法直接取现,要把10万元资金先打到我的账户里,再通过我的账户把钱取出来。他当时好像讲要给闵行沧源地区的一个姓陈的人。后陈b将10万元划到我的账户上,我便让我单位的工人拿了我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到银行取出了10万元,并于当天把钱交给了陈b。

7、证人王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听朋友陈a说江川街道有一个“平改坡”工程,陈a是本次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公司的负责人之一,并问我是否有朋友要做这个工程。后我问了朋友沈a和陈b。2012年10月18日上午,我和沈a、王b至“沧二小厨”饭馆和陈a见面。陈a称“沧二小厨”是江川街道的,他负责街道的后勤保障,饭馆也是他管理的。然后我们聊了招标的相关事宜,陈a和沈a互留了联系方式。

当晚,我和陈b又一起至“沧二小厨”饭馆和陈a见面,也是聊工程招标的事,陈a和陈b也互留了联系方式。陈a在和沈a、陈b谈的过程中,都声称自己是本次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公司的负责人之一,且均称能帮助沈a、陈b二人中标。2012年11月中旬,沈a和陈b先后打电话给我说,陈a以需要搞定评标人为由向他们分别收取“活动经费”。之后,我从沈a、陈b处了解到,在11月中旬的那几天,沈a在“沧二小厨”饭馆内给了陈a15万元,陈b也在该饭馆内给了陈a10万元,陈a向他们保证能搞定中标的事。直到12月,沈a、陈b先后收到招标人发来的未中标通知书,后经多方了解,得知江川街道根本没有陈a这个人,认为陈a是骗子,而我又是介绍人,于是在12月底,我再次打电话给陈a,但陈a否认收过沈a、陈b的钱。

8、证人范a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江川路街道规划管理办公室通过上海建筑建材网发布了“平改坡”工程招标信息,有意向的单位先在网上报名,然后通过招投标代理公司购买标书再竞标,定标等事宜由闵行区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2012年12月6日,我们确定了中标单位。后有个青浦人来单位找我,询问我们单位是否有叫陈a的负责人,我说我们单位没有叫陈a的人,并告诉他陈a只是在外面做点小生意。那人又说,陈a自称是规划办主任,并认识街道主任,能帮其搞定招标的事情,还称给了陈a8万元。那人发现可能被骗,就当着我的面拨打电话给陈a,并让我听电话,但陈a在电话中说他根本不认识那个人,说他在乱讲,接着他就把电话挂了。我就对那个人讲尽快报案。事后没过多久,陈a又打电话给我说他根本不认识对方,还说没收过对方的钱。

9、证人庄a的证言证实:其曾受陈a之托帮他女儿进小荧星艺术团,于是其找到王a。陈a自称是做会展方面业务的,还承包了一个饭店,曾做过江川街道社区景观设计,他好像认识政府方面的人,但没说过他是政府工作人员。王a以前和陈a关系不错,直到2012年12月时关系变差,听王a说是陈a帮王的朋友介绍工程,还拿了对方共计25万元,但事情没有成功。我还打过电话问陈a,他说介绍工程是有的,但没有拿过钱,他还说政府部门的人不方便承认和他认识。

10、证人申a的证言证实:陈a是做广告工作的,还经营一家小饭店,2012年下半年曾听陈a说在办招投标的事情,但不清楚具体情况。

11、证人王c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其至“沧源小厨”附属的“咖吧”当服务员,其也是唯一的一名服务员,陈a平时负责帮他父亲管理这个地方。陈a在“沧源小厨”无固定办公地点,但经常有人来找陈a,陈a也经常与客人在“咖吧”谈事情,但其从未见过陈a在“咖吧”收过客人大笔钱款,也不知“沧源小厨”是否有黄色信封类的东西。

12、证人陈c的证言证实:陈a平时主要从事广告工作,2006年或2007年时,陈a注册了恺思广告公司,该公司的盈利每年可达到20-30万元,但我也觉得蛮奇怪的,尽管公司经营状况尚可,然平时没有什么资金结余。针对这个情况,我也问过他,他说赚来的钱绝大多数用于日常开销了。“沧源小厨”是我和其他几个股东经营的,陈a因与周边的一些厂家较熟,故我们在“沧源小厨”那边提供一个房间让其作为办公用地。2012年10月时,陈a承接了一幢楼房的外墙设计、内部装修的工程,总结算价在100多万元,于2013年1月已结束,但钱款尚未结清。陈a无不良嗜好,也无拖欠他人大额钱款的事情。

13、相关的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证实:2012年11月13日,户名为王b的账户中被取款15万元,且在凭证上记载有“送到闵行陈总,财务小王经手”字样。

14、相关的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证实:上海c有限公司账户向户名为王b的账户“还款”15万元。

15、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证实:户名为陈b的账户于2012年11月15日通过ZZDH转账支出10万元;户名为陆a的账户于2012年11月15日通过ZZDH转账存入10万元,随即再通过ZZDH转账支出10万元。

16、上海银行的账户查询明细证实相关账户的资金流转情况。

17、相关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施工招标信息等证实:相关涉案工程的招标、中标等信息。

18、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沧源小厨”现场方位等情况。

19、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和被告人陈a到案的经过情况,以及经公安民警与常筝电话联系,常表示不认识陈a,且经查看陈a通讯录,陈a从未与常a有过任何电话联系。

20、被告人陈a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陈a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1、被害人沈a、陈b的陈述及证人王b、卫宇峰的证言,证实陈a曾自称是“平改坡”项目标段分配的负责人,并能确保陈b、沈a的公司中标的事实,且该事实得到了作为陈a与被害人结识的证人(介绍人)王a证言的印证;2、被害人沈a、陈b的陈述及证人王b、卫a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沈a、陈b先后在“沧源小厨”饭馆内分别交给陈?15万元、10万元现金的事实,而该事实又得到了证人杨a、陆a、王a、庄a的证言以及相关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工商银行客户存款对账单、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等书证的印证。综上,被告人陈a利用虚构身份、谎称能确保被害人公司中标以及先后共收取被害人钱款25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被告人陈a的行为依法应以诈骗罪论处。被告人陈a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本院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a退赔被害人沈a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五万元;退赔被害人陈b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潘丙林
人民陪审员 蔡全荪
人民陪审员 李 霞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邵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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