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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刑初字第201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1
摘要:(2013)宝刑初字第20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甲。 辩护人雷声,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甲。 辩护人徐军,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裘某某。 辩护人倪大刀,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乙。 辩护人张烜
(2013)宝刑初字第20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甲。
  辩护人雷声,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甲。
  辩护人徐军,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裘某某。
  辩护人倪大刀,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乙。
  辩护人张烜,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
  被告人李丙。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19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陈甲、裘某某、李乙、孙某、李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5月至今,被告人李甲、陈甲、裘某某、李乙、孙某、李丙受他人雇佣,在明知宝山区共康路XXX号二楼三楼奇幻娱乐有限公司内设置赌博机的情况下,仍在该场地内负责经营管理、上分收银、赌博机维护、迎宾望风等工作。
  同年7月18日16时许,宝山区公安分局在上址查获六名被告人及胡某、朱某某等参赌人员,缴获赌资人民币2,450元,当场查扣名为“年年有渔”游戏机1台(六联机)、“六狮王朝”、“超龙传说”、“深海鲨鱼”、“208龙虎机”、“龙虎”游戏机各1台(均为八联机)、“龙虎”游戏机1台(十关机)等游戏机。经鉴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甲、陈甲、裘某某、李乙、孙某、李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甲、陈甲、裘某某、李乙、孙某、李丙的辨认笔录;证人朱某某、胡某、刘甲、张某某、代某某、李丁、王某、刘乙、夏某、黄某、曹某、陈乙、康某某、谢某某、郭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考勤表》、《工资表》、《工作情况》、《到案情况》及照片;上海市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海市文化经营许可证》、《现场监控截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陈甲、裘某某、李乙、孙某、李丙明知他人在游戏机房内设置赌博机赌博,仍为之提供经营管理、赌博机维护、收银上分、迎客望风等工作,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甲、陈甲、裘某某、李乙、孙某、李丙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根据上述被告人的作用和地位,承担其相应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甲、陈甲、裘某某、李乙、孙某、李丙到案后均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可以采信。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丙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4年9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人陈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4年1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人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4年5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人李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4年5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4年1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六、被告人李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李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七、缴获的犯罪工具及赌资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万 枝
二O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职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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