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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刑初字第98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1-01
摘要: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绍越刑初字第987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3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绍越刑初字第987号



  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3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丁甲。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13)8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某、被告人袁××及其辩护人丁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与被害人周某某均系绍兴市区市汽车货运站宿舍××幢住户。2013年5月27日12时许,在上述宿舍楼下,被告人袁××的妻子丁乙与被害人周某某的丈夫王某某因琐事而发生口角,周某某遂前来帮王说理,被告人袁××见状亦出来帮丁说理,后四人发生扭打,期间被告人袁××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周某某的下巴,致其下齿脱落。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系外伤导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两枚牙齿脱落,已达到轻伤程度。

  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袁××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经审理查某某,被告人袁××与被害人周某某两家均系绍兴市区绍兴市汽车货运站宿舍××幢住户,系楼上楼下邻居,且两家的车棚相邻。2013年5月27日12时许,在两家车棚门口,被告人袁××的妻子丁乙开门要推车,而被害人周某某的丈夫王某某亦打开车棚门,因而二人发生争吵。周某某从家中出来劝说王某某并参与争吵,被告人袁××见状亦从家中出来并将电瓶车放于二家车棚前,两家四人发生争吵并扭打,后被邻居劝开,期间,被告人袁××用拳头击中被害人周某某的下巴,致周2枚下齿脱落。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系外伤导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下齿右中切牙及左第一侧切牙脱落,已达到轻伤程度。

  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袁××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周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袁××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袁××书面赔礼道歉,一次性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人民币90000元,并已履行在案。被告人袁××得到了被害人周某某的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由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人丁乙、王某某、沈某某、徐某某、任某某、陈某某、戚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周某某的受伤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说明,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因邻里纠纷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系初犯,能自愿认罪,且本案系邻里纠纷矛盾激化引发,案发后双方已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袁××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被告人袁××的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袁××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上述量刑情节提出的量刑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夏妙兴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黄美娟

  附页: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选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责任编辑:介子推